二级学院-汽车商学院(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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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1-10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 化管理,是创建良好学风、教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 4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令第 41 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 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 普通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均需要按学期进行考核。 凡本校在籍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 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核目的与方式

第三条 考核的目的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学生认真学 习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知识进行理解和运用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 学习能力。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教学特点及学习情况确定。各学 院应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的教育质量内涵式发展要求,着眼于科 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如闭卷考试、开 卷考试、半开卷考试、口试、面试、成果性考核(综合文献调研报告、设计项 目训练、作品展示、课程论文等)、实践操作、上机考试等。提倡采用综合测试、 应用答辩、设计答辩、现场技能操作、竞赛等形式与日常表现结合起来的考核 方式,力争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检测考核,讲究实际效果。

第五条 课程考核的组织分为学校组织和学院组织两种形式。学校组织的 考核课程(即统考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和部分学科基础必修课。其要求 是采用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且教学进度基本相同,原则上需统一试卷、统一时间、统一考试方式的课程。具体统考课程由学校在每学期指定;其他课程 由各学院组织安排,相关要求参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核方式改革,对改革思路较好的,可作为教 学研究项目申报,予以优先立项。


第三章 考试命题要求

第七条 考核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师讲授的基本内容,结合学 生平时学习的实际情况确定,力求难度、广度和份量适当。命题的内容应能够 综合考核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侧重考核能力。试题中的客观题比例不超 过 50%;开卷考核试题不应该能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答案。

第八条 试题表述应语言精炼,题意明确,对重要问题叙述要准确,有争 议的题目不得作为考试试题。

第九条 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建设,加强试题库的建设,开发试题库软件。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对试题的审核工作。学院教学院长直接或授权系、部 (课程组)负责人对试题内容及其答案、评分标准进行审查,并填写《湖北汽车 工业学院课程考核试题审核表》(审核表留存在各学院备查)。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统考课程的考核组织工作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其他课程 由课程所在学院负责。全部课程的考核安排应在每学期第 8 周前完成并在网上 公布。

第十二条 考核安排确定并上网公布后,任课教师必须按考核安排履行主 考职责,考前作好考生考试资格审查。因未达到课程考核要求而不能参加正常 考核的学生名单应在考前 1 周报课程所在学院,学校统考课程经学院审查后报 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均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课程结束后 2 周)内结束 考核,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 1 周向教务处教务科或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延迟考 核时间,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统考课程监考费用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核算并按学校财务制度 要求进行发放,其他课程监考费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核算并按学校财务制度要 求进行发放,监考费发放以系统名单为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应由期末终结性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含作业、 课堂问答等)等多种成绩构成,各部分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要 求确定,成绩依据应充分合理,原则上课程期末终结性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应超 过 70%,考勤不纳入成绩计算。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成绩一经确定, 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评阅及成绩 分析,并将成绩单交课程所在学院留存。

第十七条 学生如果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课 程所在学院,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后转相关负责教师进行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在籍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 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学院具体的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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