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现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学生工作部(处) 财务处
2024年7月15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资助育人功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和足额缴纳学校各种费用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根据年度工作预算划拨资助专项工作经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学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向各学院分解或统一管理。
第三章 认定与使用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突然遭遇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经学校认定确需资助的学生,以及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其他临时困难的学生。范围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临时资助
1.新生生活补贴;
2.新生生活用品补贴;
3.新生路费补贴;
4.其他突发情况补贴。
二、各类困难学生走访资助
主要用于走访对象慰问品采购或资助金发放,国家、省市、学校等资助政策宣传等。
三、突发重大变故学生临时补助
1.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财产严重损失,影响学生在校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所发放的困难补贴、慰问金等;
2.学生本人突发急重病症或遭遇意外事故,需要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家庭承担能力,影响其在校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所发放的困难补贴、慰问金等;
3.学生父母(监护人)突然亡故、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其在校基本学习和生活所发放的困难补贴、慰问金等;
4.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所发放的困难补贴、慰问金等。
四、未获得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贫困生的,但未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补贴。
五、其他类型资助
其他特殊情形,如:夏凉活动、暖冬行动、学海领航等其他资助育人活动。
第四章 审批与报销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规定实施。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审批和报销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助工作发生费用的票据真实、合法、完整。
第八条 坚持一事一报制度,所有非同类报销事项,都须单独填写报销单据。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临时资助,可申请生活补贴300元,生活用品资助200元,路费补贴300元等,合计最多800元。申报学生人数以各学院实际困难新生人数为准,根据学生实际申请情况审核,原则上不超过本院新生总人数的2%。全校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开展各类困难学生走访工作的,差旅费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各学院核准报销;慰问品购买或资助金发放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0元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财产严重损失,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原则上按照每人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资助。
对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突然亡故、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其在校基本学习和生活的,原则上按照每人不高于1000元标准资助。
对于学生本人突发急重病症或遭遇意外事故,需要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家庭承担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可根据病情轻重及费用情况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资助。
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慰问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贫困生,但未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对于未纳入上述资助范围内但确有资助需要的同学,原则上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夏凉活动、暖冬行动、学海领航等资助育人活动,原则上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每人不超过200元的物资资助。
第十五条 由专人负责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报销及账目管理工作,做到钱账分离;要做好各项经费单据的建档保存和经费收支记录,确保准确、无误。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六条 临时困难资助为不定期资助,学生家庭或本人发生突发性变故后三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原则上,个人单独申请之后不允许以同一理由在下一次学校组织的临时困难资助评审中重复申请。
1.个人申请。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各类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学院审核。各学院奖助评审小组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初步确定获得临时困难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将相关材料报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复审学院上报的材料,提出临时困难资助金额的意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资金发放。临时困难资助采取一次性发放形式,原则上只能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发放。因突发情况由老师垫付资助金的,由垫付人出具缴费凭证,经证明人、单位负责人以及经费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支付给垫付老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半年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
第十八条 各类资助金一律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在校期间指定使用的银行卡,便于接受各级各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对受助学生进行管理与引导,确保资助金合理使用,对存在铺张浪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受助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申请各类资助的同时,还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各类资助金的评审工作,及时对受助学生进行自强、自立、诚信和感恩教育,鼓励获得资助金的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须当年使用,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工部商财务处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各类资助申请表》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24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