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课程补考和重修管理,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对除了体育、素质教育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 节外的其他课程统一在每学期开学前后安排一次免费补考,缺考、作 弊和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与补考。
第二条 在校期间,学生参加所修读的课程补考考核成绩仍不及 格,或者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修学生不得申请补考。
第三条 第一至五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该课程再次开出时可申 请重修。如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修订而无法重修或第六、七学期首次修读不及格的课程,可在第八学期申请单独安排一次重修,在前四周进行,总学分不得超过19学分。
第四条 重修方式分为插班重修、开班重修和辅导重修;重修人 数达到学校规定的重修开班人数时开设重修班。未达到开班人数时, 学生可通过选修相应课程插班重修或辅导重修。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五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期初制定课程重修计划和重修教师聘 任工作,同时在网上发布重修相关通知。
第六条 拟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关注教务处网上发布的选课 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选课系统进行重修选课(网上报名),获得课程重修的资格。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网上重修选课情况,确定课程重修形式 并书面通知任课教师。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补考和重修课的总评成绩按课程大纲的考核要求计分,其中补考和重修课考试的卷面成绩视为课程大纲中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其他分项成绩采用学生正常上课时取得的成绩。
第九条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考核时间安排上发生冲 突,学生可办理缓考手续,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级学生起施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务处
2019年9月6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务处 2019年9月6日印发